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发强。        

被告:甘肃忠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        

法定代表人:叶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康发强与被告甘肃忠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康发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康发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发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康发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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