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青,男,榆社县箕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利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陈俊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被告:黄建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被告:黄明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住榆社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黄利波、陈俊明、黄建仙、黄明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