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德县腰庄乡人。
被执行人:王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郑海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会宁镇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张向林申请执行王俊、郑海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931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海桥给付申请人张向林煤款25万元,被执行人王俊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执行人郑海桥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2020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综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平台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向该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委托向住所地村委会做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又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平台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俊的居住状况、债权、债务、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0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张向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针对本案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现状,我院于2020年1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的全过程,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本案将依照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也向其一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2020)晋0931执5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晋0931执5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俊、郑海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向林履行债务的义务,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