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忠,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原告:王庆,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曾飞,男,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冉文霞,女,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忠、王庆诉被告曾飞、冉文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忠、王庆于2021年5月21日以需要与被告方进行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忠、王庆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忠、王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22元,减半收取406.61元,由原告韩忠、王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