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吴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给原告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