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奇。 被执行人:王海涛,男性,1979年01月31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王海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河洛公证处(2021)豫洛市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2018)豫洛市证内经字第15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 2021年4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海涛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已依法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信息;2021年7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202528.41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尚余202528.4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远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何恒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