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金融中心西二塔。 负责人杨谷,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颜薇,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909834。 委托代理人刘胜,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51011470。 被告贵州中益能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知识产业园科技大厦B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李骏。 被告贵州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清镇市云岭大街电信大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杭大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孝义,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210620561。 被告李荣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李鸿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荣明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被告贵州中益能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明、李鸿羽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41.62元减半收取35920.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920.8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姜彦宏 审判员 衷进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穆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