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丽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文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孙瑞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丽云与被告吴文兰、孙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丽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许丽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