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永兰,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杨代祥,男,瑶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王永兰申请执行杨代祥合同纠纷一案,麻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5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代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王永兰工程款48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6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代祥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贵HSXXXX小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6月2日查封。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5月26日,被执行人杨代祥通过微信支付申请人王永兰5000.00元。5月27日,双方当事人前来我院,并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金额43000.00元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如下:1、杨代祥自2021年6月起,每月25日前自行通过微信支付王永兰5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7月另行支付)。2、杨代祥在2021年7月需在25日前自行微信支付王永兰8000.00元。3、法院解除对杨代祥银行账户的冻结。当天,被执行人杨代祥委托申请人王永兰缴纳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620.00元,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代祥银行账户的冻结。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麻江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5执138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俊杰 书记员张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