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东东,男,1981年07月24生,汉族,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事处白家窑则,居民。
被执行人:王东,男,1978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事处西门坪,居民。
被执行人:冯云,女,1983年05月14生,汉族,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事处西门坪,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白东东与王东、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执1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20年6月29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东、冯云在子长市XX街道西XX村XX小区XX号院内共同共有窑洞三孔(该三孔窑洞系购买宋振军名下的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该房产中的2孔窑洞作抵押履行,于2022年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王东承担了执行费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志刚
审判员 张宏明
审判员 常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