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吉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大红土村。
法定代表人:刘淑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博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强,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海州湾生物科技园兴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东,男,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吉星轮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9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吉星轮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23元,减半收取29,661.5元,由上诉人吉林吉星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