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明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明路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黔042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明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明路履行罚金100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杨明路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杨明路银行存款(或收入)10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夏 娟 书 记 员 王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