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清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一审被告:关亚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张清义、关亚丽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志达,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祥因与被申请人张清义及一审被告关亚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终2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马祥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两次庭审已查明,张清义承诺申请人可以在承包工程中提供帮助,在收取申请人17万元(其中银行转账3万元,现金交付14万元)后,未能实现承诺,申请人将此笔款项先行代为退回四川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找张清义退回此款,张清义不退,多次更换电话逃避。后在关亚丽提供的线索下找到,并于2018年4月12日自愿出具借条,关亚丽提供担保,这期间并无任何胁迫。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自相矛盾,在没有可以推翻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只是依据张清义的庭审答辩和主观对事实的推断来改变案件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6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祥对于案涉2018年4月12日借条中17万元交付的过程,在2018年10月24日其在向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所作《关于被举报承包工程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说明》中陈述“尔后金鸿林带钱过来与我及张清义见面,并于2013年8月5日、8月6日当面给了张清义14万元(金把钱交给我手里,我清点后交给了张清义,张清义又清点无误后交给了朱承勇及孔令江,此二人我跟金均未见过),……,按张清义要求经我手于2018年8月6日、8月28日两次汇给张清义及其妻王英3万元(总计给了张清义17万)。”在二审庭审中,马祥陈述“8月5日给了一笔4万现金,8月6日给了一笔10万现金,同一天给张清义妻子王英转账1万元,8月28日转账给张青义2万元”。马祥对于17万元中14万元现金交付的陈述前后不一,且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未予认定,并无不当。马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马祥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邢成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