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淑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丹凤县武关镇段湾村刘东组*号,农民。居民身份证61252319750712392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丹凤县武关镇段湾村刘东组*号,农民。居民身份证61252319730515393X。系申请人李淑粉丈夫。 被申请人:涂世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白果村*组*号,农民。居民身份证51072419700428461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淑粉与被告涂世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李淑粉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涂世旭银行账户内30000元以内的资金进行冻结,以保证本案判决或调解能够得到执行。 申请人李淑粉以其丈夫田宝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丹凤县武关营业所的1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存单号:No:陕D8933285297)。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淑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涂世旭银行账户内30000元以内的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李淑粉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瑞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