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被告:牛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向本院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春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