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弯宝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王留军,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弯宝玲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弯宝玲及委托代理人王留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弯宝玲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该款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9日,被告因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整,被告以自己的位于钻石城C区10号车库作为抵押,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无果,特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陈亮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9日,被告陈亮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弯宝玲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用期三个月。后原告向被告转款95500元,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亮向原告弯宝玲实际借款955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陈亮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因双方无书面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可自起诉之日(2021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陈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独自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弯宝玲借款本金95500元及利息(2021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弯宝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亮承担1094元,由原告承担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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