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业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西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10066193795X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昆仑路西山二巷**。
法定代表人郭万桂,任西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银,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楠,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业树诉被告西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罚款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所诉处罚决定书已被被告撤销,就此处罚决定书继续诉讼已无意义,故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业树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宋业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业树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絮
审判员 马正福
审判员 管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祁文华
书记员 蔚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