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被执行人):安颖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芳路216号。

负责人:司马旭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于句容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严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朱玉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南京经纬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泉水街道送驾路。

法定代表人:安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安颖潇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18)苏01执复2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立案监督,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安颖潇向本院申诉称,请求:1、撤销南京中院(2018)苏01执复228号执行裁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区法院)(2018)苏0116执异41号执行裁定,撤销终结执行裁定,将案件恢复执行;2、责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江北支行)返还分配款5403648元;3、责令案外人杨惠琴返还分配款9074652元;4、责令买受人顾沁怡返还案涉房屋及附属财产,并恢复原状;5、重新评估、拍卖案涉房屋及附属财产,附属财产包括:多种名贵珍稀树木、独享绿地、内外保温改造和温控系统、名贵木材、石材和全进口国际名牌产品、70平方米钢构阳光房、地下室、院内鱼池亭台、花架、假山、青花瓷缸、石臼、地埋灯光和下水系统、驱蚊系统、雨水过滤系统、室内未拆除的壁柜灯具洁具五金木制家私、花盆等;6、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7、房地产评估费41500元、多种树木评估服务费3000元、三次开锁费1300元、公告费1800元,由六合区法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南京中院(2018)苏01执复228号执行裁定认为“因安颖潇拒绝配合评估,致无证载的房屋附属部分无法评估”,六合区法院执行过程中收取了开锁费,故不存在不配合评估的问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六合区法院未制作分配方案,反而将拍卖款分配给杨惠琴。六合区法院(2018)苏0116执异41号执行裁定认定南京经纬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向杨惠琴实际借款合计1700万元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六合区法院对涉案房屋评估时,尚未对涉案房屋采取开换锁等强制执行措施。房屋评估价仅用以确定拍卖保留价,而非实际成交价。涉案房屋经多轮竞价拍卖,高于评估价格溢价成交,其市场价值已通过公开拍卖行为得以体现。涉案房屋先后抵押给光大银行江北支行、杨惠琴,执行法院将涉案房屋拍卖款先支付光大银行江北支行,之后给付杨惠琴并无不当。申诉人虽主张杨惠琴未向经纬公司出借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中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安颖潇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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