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358号。 负责人张敬波,行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荣元文化艺术精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烟厂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梁文。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富林日用精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烟厂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付晶,总经理。
审理经过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与被执行人安阳市荣元文化艺术精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富林日用精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0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安阳市荣元文化艺术精品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原告有权从拍卖、变卖被告安阳市富林日用精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土地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安阳市荣元文化艺术精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富林日用精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富林日用精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殷都区土地;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亦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安阳市荣元文化艺术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安阳市富林日用精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安阳市荣元文化艺术精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富林日用精品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五、鉴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阳市荣元文化艺术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安阳市富林日用精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晶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地址进行了查找,但未查找到其下落。 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应执行标的共计4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50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荣元文化艺术精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富林日用精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王廷印 审判员 韩凤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