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德龙,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水碾街5段76号。 法定代表人:谭卫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卫东,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审理经过
关于唐德龙与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2019)川180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德龙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经查控,依法冻结了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四套房产。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305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305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6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唐德龙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卫东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1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1月27日利息为248,300元;2019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垫诉讼费29944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牟虹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