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与新兴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 法定代表人:娄国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二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刘根生,男,1969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彭艳芳,女,1970年01月19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刘小玲,女,1985年09月17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李金平,女,1973年09月14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李金英,女,1961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李春娜,女,1979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栗稳,女,1969年08月03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根生、彭艳芳、刘小玲、李金平、李金英、李春娜、栗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423执2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燕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