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王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某某、王某某与王富超侵权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 许 豪 执行员 :贾东珂 执行员 : 吴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亚红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