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山西省交口县后峪村00107号。

被告:张×,山西省交口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2021年6月8日,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计2201元,由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珩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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