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营口通贸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67-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爽,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晟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有色金属(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继岩,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营口通贸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晟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营口通贸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3158元或其他等同价值财产。担保人张爽以其自有门市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晟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523158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如需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申请人需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查封担保人张爽所有的坐落于站前区辽河大街东85-39号房屋一处。

上述第一、二项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允许出卖、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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