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金有,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金有与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金有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金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刘金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呼广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史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