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现住山西省榆社县。
被告: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现住山西省武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鹿伟与被告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鹿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连翠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