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东方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8948800775。 负责人:黄其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烨,男,该支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湛江市示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路23号泰汇广场1幢泰安阁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3388101247C。 法定代表人:李立恒,经理。 被告:李忠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李立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与被告李忠荣系父子关系,现住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路*号泰汇广场*幢泰安阁*号。 被告:蔡绵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与被告李立恒系夫妻关系,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周碧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与被告李忠荣系夫妻关系,住广东省雷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以下简称工商行徐闻支行)与被告湛江市示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示丰家具公司)、被告李忠荣、被告李立恒、被告蔡绵娟和被告周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行徐闻支行的负责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烨,被告示丰家具公司和被告李立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忠荣、被告蔡绵娟、被告周碧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工商行徐闻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示丰家具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88420.27元及还清贷款本金的利息(截至2021年3月26日,利息暂计为11484.13元;2021年3月26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李忠荣未偿还上述贷款提供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的抵押物(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忠荣和被告李立恒、被告蔡绵娟、被告周碧玲对被告示丰家具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1日,被告示丰家具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湛江分行徐闻支行2020年徐贷字第009号),其后原告向被告示丰家具公司发放贷款70万元,设定贷款归还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被告李忠荣、被告周碧玲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湛江分行徐闻支行2018年徐抵字第002号),以其名下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为上述融资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李忠荣、李立恒、蔡绵娟、周碧玲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湛江分行徐闻支行2018年徐保字第17-1号、湛江分行徐闻支行2018年徐保字第17-2号),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被告示丰家具公司与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湛江分行徐闻支行2020年徐贷字第009号)第九条第9.1款第1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被告示丰家具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被告示丰家具公司与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湛江分行徐闻支行2020年徐贷宇第009号)第九条第9.2款第3点:“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原告有权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由于被告示丰家具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原告融资本息,截至2021年3月26日,拖欠原告贷款本金688420.27元,利息11484.13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原告贷款本息足额受偿,根据上述《小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工商行徐闻支行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准原告的诉求。 原告工商行徐闻支行对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小企业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示丰家具公司向工商行徐闻支行借款70万元; 2.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工商行徐闻支行向示丰家具公司提供70万元; 3.《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李忠荣以其名下房产为被告示丰家具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4.《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李忠荣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了抵押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 5.湛江分行徐闻支行2018年徐保字第17-1号、第17-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李忠荣、被告李立恒、被告蔡绵娟、被告周碧玲同意为被告示丰家具公司向原告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工商行徐闻支行相关信息、身份证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各被告的身份; 7.欠款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示丰家具公司的欠款情况。 被告示丰家具公司、李立恒答辩称,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本人出资设立的示丰家具公司无法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故拖欠原告的本息属实。本人计划在2021年6月向原告偿还本金10万元,余下的借款本息分期按月在5年内清还。 被告示丰家具公司、被告李立恒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李忠荣、被告蔡绵娟、被告周碧玲不作答辩且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忠荣与李立恒出资并发起设立示丰家具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立恒。 2018年7月2日,以工商行徐闻支行作为甲方和以李忠荣作为乙方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同意对示丰家具公司从2018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内向甲方借款最高余额153万元的履行提供担保财产;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乙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抵押物为登记在李忠荣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等内容。李忠荣的配偶周碧玲作为涉案抵押物的共有人在上述合同的末端签名确认。签订上述合同后,双方对涉案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证号为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204号。同日,被告李忠荣、周碧玲、李立恒、蔡绵娟对示丰家具公司在2018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向工商行徐闻支行最高借款余额为150万元的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另查明,2020年4月21日,以工商行徐闻支行作为甲方和以示丰家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小企业借款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70万元,借期为9个月;借款利率确定方式为每笔请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其中定价基准为每笔借款提款日(提款日/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浮动点数为加(加/减)224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下同);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为: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湛江分行徐闻支行2018年徐保字第17-1号、湛江分行徐闻支行2018年徐保字第17-2号)、2.《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湛江分行徐闻支行2018年徐保字第002号);…等内容。2020年4月22日,工商行徐闻支行向示丰家具公司发放借款70万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凭证》,载明如下内容:用途为偿还湛江分行徐闻支行2019年徐贷字第008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期限9个月,定于2021年1月20日到期,利率为6.09%。借期届满后,示丰家具公司向工商行徐闻支行清偿本息。截至2021年3月26日,示丰家具公司偿还本金11579.73元,尚欠本金688420.27元、利息11484.13元。为此,工商行徐闻支行遂诉至本院。 再查明,本案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原告工商行徐闻支行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查封被告李忠荣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中,因借款人示丰家具公司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88420.27元、2021年3月26日前的利息11484.13元无异议,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应为:原告对涉案抵押物即登记在李忠荣名下(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房地产处置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忠荣、周碧玲、李立恒、蔡绵娟对被告示丰家具公司的涉案债务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关于原告对涉案抵押物即登记在李忠荣名下(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房地产处置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权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以借款人示丰家具公司未能履行涉案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为由,主张其对涉案抵押物处置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向本院提供涉案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他项权证等证据。因涉案《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形成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而原告与李忠荣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即李忠荣同意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的房地产为示丰家具公司在2018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余额为153万元的抵押担保。同时,李忠荣的配偶周碧玲作为涉案抵押物的共有人在上述合同的末端签名确认。且签订上述合同后,工商行徐闻支行对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予以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原告主张其对涉案抵押物即登记在李忠荣名下、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房地产处置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李忠荣、周碧玲、李立恒、蔡绵娟对被告示丰家具公司的涉案债务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李忠荣、周碧玲、李立恒、蔡绵娟与工商行徐闻支行于2018年7月2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示丰家具公司在2018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最高借款余额为15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李忠荣、周碧玲、李立恒、蔡绵娟应对被告示丰家具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湛江市示丰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借款本金688420.27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3月26日的利息11484.13元;从2021年3月2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2021年1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浮动224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后,再上浮50%计算); 二、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登记在李忠荣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的房地产的处置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忠荣、周碧玲、李立恒、蔡绵娟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9元、财产保全费3962元,共计14761元(原告已缴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远臣 人民陪审员  游海波 人民陪审员  黄妃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晓丹 书 记 员  曾杨杨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