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中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朱卫路58号4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周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夏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霞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原告上海文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30弄6号152室。法定代表人周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夏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霞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开元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卫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戚建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主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金山弄*号。委托代理人毛卫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原告上海中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文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戚建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中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文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中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文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文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6,906.6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中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文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海云 审判员 何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勇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