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耀伟,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博罗县园洲镇沥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沥东村。 负责人黎国成。 被告博罗县园洲镇沥东村民委员会(原名为博罗县九潭镇沥东管理区),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沥东村。 负责人徐旭强。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47号裁定,冻结被告博罗县园洲镇沥东经济联合社名下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原告向本院起诉后,因未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已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博罗县园洲镇沥东经济联合社名下账户(开户行: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园洲镇赤沥分社;账号:80×××89)中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凌升光 审判员 钟翔能 审判员 罗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