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娟妍,女,****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平,内蒙古丹树辰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喜柱,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050558256X。
负责人:刘树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
审理经过
原告姚娟妍与被告韩喜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原告姚娟妍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娟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娟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01元,由原告姚娟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