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绍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秦先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邓兴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王磊,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黄训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王敬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马贤芬,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审理经过
朱绍武申请执行王磊、王敬明、陈静、黄训江、马贤芬、秦先付、邓兴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0526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41274.00元,执行费519.00元,合计41793.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马贤芬、邓兴燕、秦先付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磊、王敬明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黄训江、陈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黄训江、陈静名下无银行存款,相应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训江名下登记有浙K×××××号森雅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尚未取得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陈静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训江、陈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现被执行人黄训江、陈静下落不明,已依法请求某某部门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予以控制。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可申请悬赏、审计以及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6执12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岳 现 审判员 禄 轶 审判员 祖章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禄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