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格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格春(系申请人哥哥),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李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苏0324财保159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李金龙驾驶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现因被申请人李金龙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李金龙驾驶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现停放在睢宁县顺宁停车场,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秀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倪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