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先忠,男,藏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阿柔乡草大板村牧民。

被告拉毛卓么(拉毛卓玛),女,藏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阿柔乡草大板村牧民。

被告普毛,男,藏族,现年21岁,系青海省祁连县阿柔乡草大板村牧民。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先忠诉被告拉毛卓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先忠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先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宋先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先忠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占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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