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贺盛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电力路明珠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巧倩 书 记 员 黄诗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