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路10。
负责人:张德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立春、刘坚,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已给付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辽1403民初28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