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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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志洁,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谢小将,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丁靖,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志洁与被执行人谢小将、丁靖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特10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志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谢小将、丁靖应付案款231500元、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33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2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6月21日,被执行人谢小将、丁靖仅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1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在省农信社、中信银行三只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两次传唤被执行人谢小将、丁靖应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两被执行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委托江山市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谢小将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委托缙云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丁靖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均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于2021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谢小将、丁靖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因未控制到人尚未押送看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截至2021年7月16日,两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231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执行费3372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小将、丁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赵志洁。
综上,被执行人谢小将、丁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7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