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花园星星干菜店,组织机构代码:92411281MA417UFD7G。住所地义马市千秋矿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齐艳丽。
被执行人:义马市宾馆,组织机构代码:91411281418365701R。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旺。
审理经过
义马市花园星星干菜店与义马市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市宾馆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义马市花园星星干菜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88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市宾馆银行存款63723元或查封、扣留、提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