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钟永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伟与被执行人钟永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胡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钟永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建刚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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