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3806、3807室。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萌,系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荣昌,系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名称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号青岛香格里拉中心第15层6.7.7a单元。 负责人梅建中,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远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海路6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苏同翔,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德平路3号。 法定代表人苏同翔,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苏同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赵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远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中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同翔、被执行人赵岩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12月23日,本院做出(2015)南商初字第303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青岛中远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偿还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代偿的欠款本息人民币2971045.68元及该款项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青岛中远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有权以被告苏同翔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号)、被告苏同翔、被告赵岩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款项。三、被告苏同翔、被告赵岩、被告青岛中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鲁0202执2874号。 2015年11月17日,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称变更为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019年6月17日,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做出《关于撤销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决定》:同意撤销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该分公司注销后,如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则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注销,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做出的《关于撤销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决定》中决定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故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2016)鲁0202执28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2016)鲁0202执28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董 梅 审判员 李 光 审判员 黄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