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营业场所:广西北海市四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899306154C。
负责人:刘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黎明,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军芳,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大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陈大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