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马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审理经过
原告韩立红与被告马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宁、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315.0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4日11时47分许,周春红驾驶车牌号为冀J×××××小型载客汽车,在任丘市与崔文胜驾驶的冀J×××××小型载客汽车及被告马宁驾驶的冀F×××××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崔文胜及冀J×××××小型载客汽车乘车人原告韩立红受伤。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周春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马宁无责任,崔文胜无责任,韩立红无责任。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798.56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1638元、误工费3944元,主张1315.06元。经查,被告马宁驾驶的冀F×××××小型载客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马宁未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4日11时47分许,案外人周春红驾驶车牌号为冀J×××××小型汽车,在任丘市与崔文胜驾驶的冀J×××××小型汽车发生追尾,致冀J×××××小型汽车乘车人原告韩立红受伤,后周春红驾驶的车辆又与被告马宁驾驶的冀F×××××小型汽车相撞。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周春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马宁无责任,崔文胜无责任,原告韩立红无责任。在审理中,原告称,其乘坐的车辆在前方快到路边停车时被周春红驾驶的车辆追尾,其乘坐的车辆并未与被告马宁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被告马宁驾驶的冀F×××××小型载客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韩立红受伤是由周春红驾驶的车辆与崔文胜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时所致,其受伤与被告马宁驾驶的车辆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立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立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需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交费完毕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