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世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执行人:孟庆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世和与孟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作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三、鉴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孟庆国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