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涛,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炜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炜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炜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王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