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大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苏治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王晓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大玉与被执行人苏治军、王晓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684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逾期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欠款124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治军、王晓英在金融机构、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多次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治军、王晓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被执行人苏治军正在服刑中,暂无可供执行能力。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案的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苏治军、王晓英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苏治军、王晓英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苏治军、王晓英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郝寅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执行员 白小龙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