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山区。
被告:郑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郑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