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165664112W。 法定代表人:马振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丘新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天地广场大学生就业孵化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58271584D。 法定代表人:单新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丘新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