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龙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倪霂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龙伟与被告倪霂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龙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霂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龙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倪霂霐立即偿还张龙伟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以4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7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2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倪霂霐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龙伟与倪霂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13日,倪霂霐以汽车美容资金不够为由向张龙伟借款4000元,口头约定借期半年。张龙伟通过微信转账给倪霂霐2000元,并给付现金2000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当时并未签订借条。此后张龙伟多次催收,倪霂霐以经济紧张为由一直未归还借款。

被告辩称

倪霂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张龙伟向倪霂霐微信转账2000元。 2020年8月23日,张龙伟发微信给倪霂霐:“你现在也上班了,4000元什么时候还?”倪霂霐未回复。 2020年8月24日,张龙伟发微信给倪霂霐:“你什么时候发工资啊,4000元什么时候还啊?你不回话我直接找你家人或直接去起诉你了。”倪霂霐回复:“我也没钱,下个月。” 庭审中,张龙伟陈述,除2017年7月13日微信转账的2000元外,还在2017年7月底帮倪霂霐垫付汽车装潢款2000元。 以上事实,有张龙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张龙伟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张龙伟与倪霂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张龙伟与倪霂霐之间存在4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本案借款应自2020年8月23日张龙伟向倪霂霐催告还款时到期。张龙伟要求倪霂霐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对于张龙伟主张的借款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倪霂霐逾期未归还借款,应自借款到期后次日起向张龙伟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利息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倪霂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关于张龙伟预交的诉讼费用,张龙伟同意由倪霂霐直接给付,故本院不再退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倪霂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龙伟借款本金4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4)。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倪霂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龙伟。原告张龙伟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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