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20层2007/2008室。
法定代表人:高静萍。
委托代理人:常世芬,女,公司业务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住长治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长治市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沁县定昌镇人民路0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娟、长治市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