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20层2007/2008室。

法定代表人:高静萍。

委托代理人:常世芬,女,公司业务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住长治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长治市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沁县定昌镇人民路0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娟、长治市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山西禾瑞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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