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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传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婷,浙江秀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小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柳传田与被告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柳传田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2024.66元(按2020年LPR的4倍即15.4%计算,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24日,请求法院判决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9日,被告因需要归还企业信用贷款的原因向原告借款,金额为250000元,原告也已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被告。且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若逾期不归还则原告可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然还款期限届至,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所借款项至今未归还,故诉。

被告辩称 被告陈小东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陈小东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符合形式要件,能够证明原告所欲证明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0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柳传田人民币250000元,用于还企业信用贷款,2020年8月1日前归还,如到时不还按每天200元计算滞纳金等。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和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现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现自行将逾期利息主张标准调整为法定上限以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陈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柳传田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5元,由被告陈小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连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许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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