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兰忠,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原告:韦兰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兰忠(系原告韦兰弟之胞兄),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告:潘福喜,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兰忠、韦兰弟与被告潘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韦兰忠、韦兰弟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兰忠、韦兰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韦兰忠、韦兰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兰忠、韦兰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晓葶